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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北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069****07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一中民三初字第0222号
    案号 (2019)津01执恢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1
    发布日期 2019-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津顺达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借款本金44999919.55元,并支付利息(2014年9月30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以44999919.55元为基数,按《国内订单融资协议》、《借款凭证》的约定计付);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对被告天津北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中路与鼓楼西街交口西南侧盛津园28-1的房产在45000000元内依法享有抵押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4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347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负担3475元,由被告天津津顺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0000元,由被告天津北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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