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来金林罚决字[2020]第3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1277606.388平方米*10元/平方米=12776063.88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柒拾柒万陆仟零陆拾叁元捌角捌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21 |
决定机关 | 金秀县林业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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