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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北综执高德罚〔2020〕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施工车辆轮胎带泥行驶污染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2020年4月9日11时30分,当事人负责的施工车辆在北海市海城区七星江桥南侧向海大道上轮胎带泥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经现场测量,被污染城市道路面积共300平方米(长120米,宽2.5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1.2020年4月9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0年4月9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1份(附现场拍摄照片3张);3.2020年4月15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实。本机关于2020年5月11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北综执高德告〔2020〕14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105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15
    决定机关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