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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铭诚鑫达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世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55571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新7101民初414号
    案号 (2017)新7101执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0
    发布日期 2017-03-2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乌鲁木齐鑫达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康辉大自然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各项损失共计625493.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54.93元,原告新疆康辉大自然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乌鲁木齐鑫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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