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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汾湖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4615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0306号
    案号 (2016)苏0509执90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4
    发布日期 2017-02-0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苏州市晟邦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汾湖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签订《付款协议》于2015年7月21日解除; 二、被告苏州汾湖电梯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苏州市晟邦货运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4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7月2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0元,由被告苏州汾湖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苏州市晟邦货运有限公司。原告苏州市晟邦货运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010104000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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