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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汾湖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再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4615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吴江商初字第1859号
    案号 (2015)吴江执字第071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21
    发布日期 2016-06-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再忠、计小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借款本金60万元,偿付利、罚息29193.94元(计算至2015年9月2日),以及自2015年9月3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15%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二、被告徐再忠、计小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律师费损失20600元。 三、被告苏州汾湖电梯有限公司、吴江市龙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朱亮祖、唐克明对被告徐再忠、计小红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若被告徐再忠、计小红至期不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的承担以被告徐再忠的175000元存款及利息(自2014年5月30日起按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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