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汾湖电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再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4615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园商初字第00194号 |
案号 | (2015)园执字第0200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6-11 |
发布日期 | 2016-03-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洪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63429.61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代偿款本息444029.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4%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洪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6400元; 三、被告何英玉、徐再忠、计小红、东丰镀膜、汾湖电梯、龙源辅料对被告洪范的上述债务中的代偿款本息444029.78元及相应违约金、律师费164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洪范追偿; 四、驳回原告江苏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40元、诉讼保全费3770元,合计8710元,由原告负担540元,被告负担8170元。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中剩余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81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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