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苏玺酒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30076****46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2民初3125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33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12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苏玺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第3338085号“洋河”、第13033950号“海之蓝”立体图形、第3612960号“蓝色经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被告马月琴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第3338085号“洋河”、第13033950号“海之蓝”立体图形、第3612960号“蓝色经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二、被告江苏苏玺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80000元,被告马月琴对其中的18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江苏苏玺酒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马月琴就其中的180元与被告江苏苏玺酒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负担的部分于履行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