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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大博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2269****34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22民初5491号
    案号 (2019)豫0122执35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7
    发布日期 2019-09-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艳玲于2019年2月28日之前偿还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鸣湖支行借款三百一十九万三千五百元及该款利息(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5‰计算);     二、被告郑州大博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祁守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鸣湖支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三万二千四百元,减半收取一万六千二百元,由被告刘艳玲、郑州大博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祁守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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