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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市监处〔2020〕4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表示不清楚、不明白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罚款20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27
    决定机关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李志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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