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莆田新美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宋美妹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30071****929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191民初2853号 |
案号 | (2018)鄂0191执90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22 |
发布日期 | 2018-10-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武汉赛博思住宅产业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美妹双方确认:被告宋美妹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00元,已还本金人民币11,000,000元;截止2018年5月23日,被告宋美妹尚欠原告武汉赛博思住宅产业化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00元;利息人民币8,852,666元(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为2%计算,自2014年7月18日起算计算至2018年5月23日,详见利息计算清单); 二、就本协议第一项欠款本息,被告宋美妹按以下期限归还原告武汉赛博思住宅产业化发展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3日前归还本金人民币6,000,000元;自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8月23日共三个月,每月23日前归还本金1,000,000元;利息人民币8,852,666元自2018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共5个月,每月23日前归还利息人民币160万元;剩余利息人民币852,666元于2019年3月23日前还清; 三、如果被告宋美妹任何一期未按本协议第二项约定的期限还款,原告武汉赛博思住宅产业化发展有限公司可自被告宋美妹逾期还款之日要求被告宋美妹立即还清全部本息,并就全部未还本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中未还本金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仍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 四、被告福建省莆田新美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林剑对被告宋美妹在本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的欠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 五、原告武汉赛博思住宅产业化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59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2,298元,由原告武汉赛博思住宅产业化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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