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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华中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月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05183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12民初5018号
    案号 (2017)苏0312执44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19
    发布日期 2018-05-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今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瑞云借款本金6342.9248万元及利息(14份借款合同均按年利率15%分别计算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其中,1089号合同借款本金1000万元、1090号合同借款本金500万元、1091号合同借款本金700万元、1092号合同借款本金82.5万元,均自2014年3月6日起计算利息;1094号合同借款本金81.70315万元,自2014年4月18日起计算利息;1097号合同借款本金1000万元,自2014年5月28日计息;1098号合同借款本金500万元,自2014年6月8日起计算利息;1099号合同借款本金67.5万元,自2014年6月16日起计算利息;1100号合同借款本金1300万元,自2014年6月18日起计算利息;1101号合同借款本金97.26565万元自2014年6月17日起计算利息;1104号合同借款本金136万元自2014年7月22日起计算利息;1105号合同借款本金311.25万元,自2014年9月1日起计算利息;1106号合同本金169.0348万元自2014年9月23日起计息;第1108号合同本金397.6712万元自2014年9月25日起计息,再扣除被告于2015年2月10日支付的20万元利息;以上计算出的利息数额应再扣除及其他13份合同已经支付的利息639.354549万元)。 二、被告吴中彦、孔俊生、今典国际贸易公司、华中物流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550元由原告负担19550元,五被告负担360000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缴,本院不予退回;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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