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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507****030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民初948号
    案号 (2020)辽01执17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25
    发布日期 2021-06-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4083125.72元。二、被告沈阳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基数为54083125.72元的利息,从2017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基数为8323332.22元的利息,从2018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基数为4993999.33元的利息,从2019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5721.27元,其中310432.27元由被告沈阳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75289元由原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鉴定费99万元,90万元由被告沈阳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9万元由原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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