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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泰环罚字〔202019〕6-9号
    违法行为类型 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没有通过环保竣工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贰拾万(¥200000)元,责令在2020年3月3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27
    决定机关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