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处字〔2020〕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平阳疏港大道分公司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检测不合格批次黑鱼;2、没收违法所得449元,并处罚款9551元,两项合计10000元,上缴财政。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7
    决定机关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