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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罚[2021]第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07
    行政处罚内容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鹿罚[2021]70号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祖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47862H住所:温州市机场大道5052号诚远大厦25层、26层我局于2021年9月7日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你公司从事油品运输,我局于2021年8月17日在温州市龙湾区瓯海大道乐颐亭(朝阳车队停车场)对你公司油罐车进行抽样检测(委托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所),检测结果表明,鹿城区运输的牌号为浙C31505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系统压力变动值和油气密封点泄漏检测值均不符合国家《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20)规定的标准,被判定不合格,油气回收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二、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油罐车委托取样检测情况;三、检测报告(编号:YGC20210110)和委托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牌号为浙C31505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系统压力变动值和油气密封点泄漏检测值均超过国家标准限值,被判定不合格;四、调查询问笔录1份,你公司确认8月17日我局对你公司油罐车进行抽样检测的情况;五、现场照片共1张,证明我局委托取样检测情况;六、其他证据,证明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20)的规定,已构成违法。2021年9月2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鹿罚告字[2021]70号),并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08
    决定机关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 朱祖荣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