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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税稽罚[2019]187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1、2015年,你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2份,合同金额128875131元,签订车辆购销合同2份,合同金额2600000元,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2、2016年,你单位签订车辆购销合同2份,合同金额金额3017000元,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3、2017年,你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共3份,合同金额18983708元,签订车辆购销合同3份,合同金额4084000元,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4、2015年,你单位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支付加班费、慰问金、安管人员奖金及支付职工福利费18笔,支付金额253690.1元,未按规定合并工资薪金收入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并结合《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违法违章种类_税款征收类_16.偷税”之基准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应缴纳未缴纳的印花税47268元处以0.5倍的罚款计23634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并结合《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违法违章种类_税款征收类_21.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之基准,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8994.13元处以0.5倍数罚款计19497.07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25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朱祖荣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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