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万物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0057****716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05民初3724号 |
案号 | (2021)苏0105执14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店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61396.6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已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杨文斐、张红涛、郑媚绿、河南万物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店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杨文斐、张红涛、郑媚绿、河南万物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店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31元,减半收取4115.5元,保全费2920元,合10计7035.5元,由被告河南店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文斐、张红涛、郑媚绿、河南万物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7035.5元,本院不再退还,此款由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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