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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衡处〔2020〕131100200001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的,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39.972799万元,罚款39.972799万元,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14
    决定机关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周彤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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