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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曲周县恒达汽车运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苏亚颂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3567****49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207民初2283号
    案号 (2018)冀02执恢15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4
    发布日期 2018-11-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冀DJ8052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李光玉、李一辰、李凤、王媛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747.97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人民币43925元; 二、被告陈秋亮向原告李光玉、李一辰、李凤、王媛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人民币481539元,被告曲周县恒达汽车运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陈洪江、王俊荣、陈宣名在继承、管理陈小龙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李光玉、李一辰、李凤、王媛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人民币206374.1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5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人民币125元,被告陈秋亮负担人民币1300元,被告陈洪江、王俊荣、陈宣名负担人民币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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