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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曲周县恒达汽车运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苏亚颂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99294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207民初2423号
    案号 (2018)冀02执82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9
    发布日期 2018-05-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冀DJ8052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冯晓华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4600.37元,误工费、护理费等人民币433元; 二、被告陈秋亮向原告冯晓华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人民币42791.8元,被告曲周县恒达汽车运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65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人民币20元,被告陈秋亮负担人民币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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