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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慈市监处罚〔2021〕13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节能环保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罚款8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9
    决定机关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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