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九江伍州线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志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84694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九中民二初字第176号 |
案号 | (2017)赣0483执5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星子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9-05 |
发布日期 | 2017-09-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九江伍州线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5999675.38元及其利息823114.14元。并从2015年7月22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支行对被告九江伍州线缆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陈志勇对被告九江伍州线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陈志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九江伍州线缆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二百五十三条(?javascript:SLC(98761,229)?)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740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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