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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住建罚决字〔202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0
    决定机关 平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