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平住建罚决字〔202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20 |
决定机关 | 平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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