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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罚决〔2020〕0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等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改正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7
    决定机关 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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