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虞农(动监)罚〔2021〕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经公路、铁路、水路、航空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或者跨县(市)引进动物用于饲养的,应当在到达目的地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规定。2021年5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把《绍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虞农(动监)告〔2021〕11号)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属于首次查获,且该批次生猪现况临床检查健康,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符合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条件。当事人于2021年4月20日签署了《农业农村(渔业)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并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按规定向上虞区丰惠动物检疫申报点报告。上虞区丰惠动物检疫申报点于同日出具了《关于天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向丰惠动物检疫申报点报告的情况说明》。现根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绍兴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并依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浙农法发〔2020〕12号),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27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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