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市环罚字[2020]53号(虞) |
违法行为类型 | 绍兴市上虞区天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20]53号(虞) 当事人:绍兴市上虞区天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74372502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庆木 详细地址:上虞区丰惠镇五云村 我局于2020年6月29日对你单位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0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养猪污水收集池因下大雨水满外溢,其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也未采取应急措施,导致污水通过围墙外雨水沟道外排环境。现场采集猪场东侧污水泵站水、沟道溢流水、河道水样各一只送检。经监测,沟道溢流水水样化学需氧量为1430mg/L,氨氮为632mg/L,未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规定浓度限值要求,即化学需氧量浓度≤100mg/L,氨氮浓度≤15mg/L。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27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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