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曙综执〔2020〕罚决字第11-00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江南村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分A、B两个地块)于2016年5月24日开工建造,在该项目建设期间,该项目B地块31#楼(建筑施工楼号为32#)西南角部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新村建设办公室于2016年4月25日取得编号为2016浙规建字026006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名称为高桥镇江南村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B地块),详细情况如下:31#楼(建筑施工楼号为32#)为钢混结构建筑物,共20层,地上住宅共18层,半地下储藏室1层,地下储藏室1层;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的建筑部分为:地上18层住宅建筑面积共192.86平方米,半地下储藏室和地下储藏室住宅面积共21.11平方米,合计面积为213.97平方米。原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新村建设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75628449-6)为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江南村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该项目的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575122364元,其中31#楼(建筑施工楼号为32#楼)单体造价为人民币15657294.02元。因行政区划调整,宁波市海曙高桥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现履行原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新村建设办公室对该建设项目的职责(对外使用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新村建设办公室名称)。经核实,该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部分符合补办条件。本机关认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三个月内补办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江南村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B地块的31#楼(建筑施工楼号为32#楼)西南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共计为213.97平方米,并处罚款人民币1565729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03 |
决定机关 | 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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