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保监罚〔201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中再集团违反规定运用资金投资设立中再物业,收购其股权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2年)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02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我机关决定对中再集团给予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再集团部分资产、负债、薪酬、业务未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2年)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02年)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机关决定对中再集团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再集团2007年未按照规定提取、管理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2年)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02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机关决定对中再集团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再集团2009年度公司治理报告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机关决定对中再集团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再集团未按照规定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机关决定对中再集团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机关决定对中再集团给予警告,罚款7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万达广场分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你公司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监会稽查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1-08-26 |
决定机关 | - |
法定代表人 | 李培育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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