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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泰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贵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971960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苏民四初字第00964号
    案号 (2017)辽0111执3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7
    发布日期 2017-03-1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泰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昊2014年6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的工资人民币8294元; 二、驳回原告潘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辽宁泰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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