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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林智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120069****99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81民初6057号
    案号 (2020)宁0181执3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0
    发布日期 2020-08-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郗学红、黎俊凯在继承黎智遗产份额实际价值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对黎智所负原告徐志刚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449753.42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宁夏林智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徐志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40元,减半收取8970元,由原告徐志刚负担63元,被告郗学红、黎俊凯、宁夏林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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