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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林智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120069****99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81民初5608号
    案号 (2020)宁0181执2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17
    发布日期 2020-08-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林智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治祥借款350万元及利息711999元,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2019年8月31日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原告陈治祥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4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林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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