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林智工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4120069****9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宁0181民初4232号 |
案号 | (2019)宁0181执恢5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宁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黎智、郗学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福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万元,支付利息276953.42元,本息合计1176953.42元;按借款月利率20‰计算,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杨晓明、杨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杨晓明、杨龙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黎智、郗学红追偿; 四、驳回原告宁夏福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27元,减半收取7713.5元,由被告黎智、郗学红、杨晓明、杨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