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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府环罚〔2019〕1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公司洗煤厂场地露天堆存大量精煤,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行政处罚内容 你公司洗煤厂场地露天堆存大量精煤,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罚款伍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12
    决定机关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