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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370****09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3民初4329号
    案号 (2020)津0103执39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6
    发布日期 2020-09-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孙昕忠借款本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孙昕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0元,由原告孙昕忠负担31.50元,被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负担1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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