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0370****09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3民初6382号 |
案号 | (2020)津0103执369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武宏伟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武宏伟负担37元,由被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负担1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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