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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海明东方储运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1111****13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211民初2342号
    案号 (2021)辽0211执3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1-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石艳秋赔偿原告柏成林因火灾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1404000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大连海明东方储运贸易公司赔偿原告柏成林因火灾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156000元;三、驳回原告柏成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40元,由被告石艳秋负担16956元、被告海明公司负担18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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