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海卫传罚〔2021〕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7 |
行政处罚内容 | 被处罚人:宁波海曙惠民内科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92EGL1P现已查明:2021年12月07日,宁波海曙惠民内科诊所未按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已构成违法。你单位未按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通报批评。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09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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