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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海卫传罚〔2021〕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古林村的宁波海曙惠民内科诊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晓芳)于2021年6月9日未将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册器带针头和开启过的安瓿瓶等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6
    决定机关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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