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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海卫医罚〔202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古林村的宁波海曙惠民内科诊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晓芳)在未核准妇科的情况下,为病人提供妇科诊疗服务,期间共收取费用174元。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5
    决定机关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