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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安公(梅)行罚决字[2018]121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违法单位安吉佳洁竹木制品厂自2018年02月1日从安吉县天荒坪镇马吉村天马公司购买90kg过氧化氢溶液(俗称双氧水),在该单位使用后,一直未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如实记录,后于2018年09月04日被公安机关检查查获。综上所述,安吉佳洁竹木制品厂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未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安吉佳洁竹木制品厂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安吉县支行(12052900290000353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05
    决定机关 安吉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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