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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市东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424****71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4民初8090号
    案号 (2022)辽0104执14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17
    发布日期 2022-04-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国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凤兰货款人民币4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5万元为基数,自2002年7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第三人沈阳市东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上述判项中的101008.50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07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张国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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