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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市东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432967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2民初6014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恢7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0-09-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辽宁省沈阳警备区离职干部休养所与被告沈阳市东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热电工程分公司于2009年10月23日签订的《关于沈阳警备区干休所综合楼采暖挂网及相关工程施工合同书》; 二、被告沈阳市东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热电工程分公司、被告沈阳市东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辽宁省沈阳警备区离职干部休养所工程款540 600元; 三、被告沈阳市东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热电工程分公司、被告沈阳市东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辽宁省沈阳警备区离职干部休养所利息损失,以540 6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0年4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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