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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陕市监处〔202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计量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违法行为应从2015年10月7日以后算起,故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违法数量大;根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强制检定或者经强制检定不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责令改正,处每台(件)三百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的规定,以当事人违法安装使用燃气计量表数量折算罚款,已远超法律规定上限,综合以上情节,当事人行为属违法情节严重,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5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12
    决定机关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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