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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人社监罚字[2018]300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超工时加班
    行政处罚内容 超工时加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12
    决定机关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