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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大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4MA****JE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01民初1092号
    案号 (2021)津0101执35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9
    发布日期 2021-09-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大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麻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60166.44元、截至2020年8月31日的利息11026.22元、罚息4597.15元、复利195.4元及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2720元,由被告天津大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麻建华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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