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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德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8888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惠阳商初字第00394号
    案号 (2017)苏0206执2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20
    发布日期 2017-02-0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德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凯马公司支付货款30886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270元,共计5240元,由德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凯马公司预交,德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将上述款项立即支付凯马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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