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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柯市监处字〔2020〕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只予以责令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03
    决定机关 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朱文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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