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盈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伟洪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06416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3144号 |
案号 | (2016)粤1971执7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08 |
发布日期 | 2016-02-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东莞市盈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404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暂计至2013年3月21曰,利息、罚息合计43016.12元;后续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罚息按前述标准确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均计至案涉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执行人陈伟洪、东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莞市合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保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东莞市盈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执行人林耀晃、余耀燊、谢何煦、刘植佳对东莞市盈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申请执行人对东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营业部的保证金专户内的资金本金及利息(户名:东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账号:4******03710)在上述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其他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受理费37964元、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 六、被执行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第六日开始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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