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中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康军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733785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丰民(商)初字第11071号 |
| 案号 | (2016)京0106执365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6-06 |
| 发布日期 | 2016-11-0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北京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安徽省中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恒信福达商贸中心货款十一万一千二百九十八元四角八分;二、安徽省中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恒信福达商贸中心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十一万一千二百九十八元四角八分为基数,自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起,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驳回北京恒信福达商贸中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九千六百零八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原告北京恒信福达商贸中心负担七千零八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安徽省中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三千零八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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